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申光炳,系该行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706767182D。

住所: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宇,男,****年**月**日出生,系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

被告:商城县天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启侠,系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44DF704W。

住所: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李启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黄真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何雅(系被告黄真武的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商城县天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启侠、黄真武、何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城县天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待审验股本金账户19,000,000.00元的资金及孳息(含红利等其他收益),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商城县天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启侠、黄真武、何雅价值19,000,000.00元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单位名下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债权得以实现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自即日起需冻结被申请人商城县天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待审验股本金账户19,000,000.00元的资金及孳息(含红利等其他收益)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商城县天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李启侠、黄真武、何雅价值19,000,000.00元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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