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33MA64J60CX4,住所地四川省色达县。
法定代表人:徐培建,负责人。
被告:黄光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黄光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色达县架管扣件租赁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