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杭州市公安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雪松。

被执行人:王玉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文啟。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玉友、杭州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6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玉友、杭州中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垫付款640455.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1年5月2日起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杭州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委托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王玉友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杭州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等六十五辆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杭州中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581.90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执行费8805元、案件受理费5102元,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受偿378674.9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5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员   陆菲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至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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