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维玲,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刘家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码: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维玲与被执行人刘家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宁05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3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12000元,已受偿1001.79元,执行费80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且扣划账面金额1001.79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