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骅市凯达钻井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许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15824564W。

法定代表人:吕奎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桂海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9209399X。

法定代表人:王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227XH。

法定代表人:赵红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凯达钻井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骅市凯达钻井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凯达钻井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骅市凯达钻井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19元,由原告黄骅市凯达钻井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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