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1。

被告:鲍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1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鲍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正月初六离家出走,至今已有四年时间,中途被告有回家看望小孩,但从未在家中留住,从来未对小孩做出任何贡献,两个小孩:杨某2,男,××××年××月××日出生;杨某3,女,****年**月**日出生。现起诉要求离婚,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不需要被告承担任何费用,被告无能力抚养小孩,没有责任心。双方没有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鲍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杨某2,××××年××月××日生育女孩杨某3。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已八年,并生育了一儿一女,有较好的婚姻基础。现原告以被告自2016年起离家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被告不回家也不抚养小孩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也未提供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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