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运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德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丁桂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大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卢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德胜、丁桂娥、王大伟、卢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7)鲁0782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跃东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王有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