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米广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唐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