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329号阳光时代6-105门面。
法定代表人:袁勇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七星市场综合楼二楼201、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赵会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曾俊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市君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