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胡世功,男,汉族,居民,****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固镇县金润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世纪广场综合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ND7N162。 投资人:杨树君。 被执行人:杨树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固镇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323民特25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杨树君、固镇县金润购物广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销售款26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树君在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北侧有一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1206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树君所有的坐落在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北侧的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1206号。 二、被执行人杨树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限从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财产依法处理。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光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