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住所地所徐州市铜山区。
诉讼代表人:赵卫国,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送达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龙山科技园长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申桂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贺小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冬,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送达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龙山科技园长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邵长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申桂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为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张建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张铁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为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刘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邵长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王自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送达地址为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4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于2020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给付人民币141980.9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6920元。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行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8日、7月31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的银行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多个银行账户,现因上述账户余额较少,故暂未进行扣划。
3、本院于2020年4月8日、7月31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邵长龙名下的车牌号为苏J×××××及被执行人刘春艳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的车辆,后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未进行处置。
4、本院于2020年4月8日、7月31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4月8日、7月31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的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0年4月8日、7月31日两次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的土地、证券、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因被执行人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决定分别对上述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院作出的司法拘留措施暂未实施。
8、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拉入失信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本院于2020年8月到徐州市××××村传唤被执行人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被执行人不在家。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共计1451980.91元,现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到位1451980.91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彭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万达担保有限公司、徐州市乐饰科技有限公司、申桂张、张建芹、张铁柱、刘春艳、邵长龙、王自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余冠霖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