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阜城县霞口镇城子加油点,住所地阜城县霞口镇城子村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8MAOAQWIU70。
经营者:翟玉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阜城县。
被申请人:白玉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阜城县霞口镇城子加油点与被告白玉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冀1128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白玉枝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担保人翟玉红在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武信用社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28×××64)。阜城县霞口镇城子加油点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阜城县霞口镇城子加油点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白玉枝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翟玉红在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武信用社银行存款20000元(账号:28×××64)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