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王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新建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金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丘小海,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卫东、王红卫与被告新疆金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卫东、王红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卫东、王红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