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 本院在执行刘海保与梁皓借款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梁皓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保全人梁皓的……(某类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化保 审判员 审判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