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矿区和村镇大沟港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海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军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泽公司)与被告王军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睿泽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睿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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