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小张庄村晟地丽江咨询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A2LM20M。
法定代表人:杜婷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信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信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河北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