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井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付达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良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
被告:张柳恩,男,1949年10月12日,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李井顺、付达仁与被告林良武、张柳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井顺、付达仁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井顺、付达仁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井顺、付达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原告李井顺、付达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