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姚吉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姚吉荣(曾用名:姚积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代理人:楼木西(系母子关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玉屏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姚吉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姚吉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申请人是姚吉田与被申请人姚吉荣系同胞兄弟关系,其父亲姚志丰(2008年11月20日去世)与代理人楼木西婚后,共生育两名子女分别是姚吉田、姚吉荣,未生育和领养其他子女。被申请人姚吉荣出生时即为畸形儿,从小不认识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与人正常交流。目前主要由姚吉田照顾。
审理中,申请人姚吉田委托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姚吉荣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姚吉荣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申请人姚吉田要求担任被申请人姚吉荣的监护人,姚吉荣的母亲楼木西对此无异议,故本院依法确定由申请人姚吉田担任姚吉荣的监护人。
上述事实,有死亡证明,残疾证,户籍资料,户籍证明、履历表,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且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认定被申请人姚吉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姚吉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姚吉田为姚吉荣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