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刚,男,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678381011K。

被告:李有梅,女,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告:鲁剑刚,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晓英,女,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平武县。

被告:黄兴峰,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鲁文琼,女,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被告李有梅、鲁剑刚、晓英、黄兴峰、鲁文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县支行与被告李有梅、鲁剑刚、晓英、黄兴峰、鲁文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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