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被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再婚关系,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家。30年来原告在被告家伺候老人、抚育孩子、偿还婚前债务,帮助被告儿子娶妻生子,都是任劳任怨。被告不但懒惰,而且无能力协调原告与被告儿子孙子之间的关系,任由被告儿子和孙子对原告打骂,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亲戚朋友虽多次协商,均为改善,2020年4月27日原告只能起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贵院出具(2020)冀1125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后原告曾多次给被告机会,被告无和解意愿。自2019年正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已近3年时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能再次诉至法院,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只要给钱就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至今双方未能和好,已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应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