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笑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张佳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任琳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小口镇和谐家园二区。
第三人: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峰岩。
审理经过原告张笑薇与被告张佳滨、任琳琳、第三人北京方源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笑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张笑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 磊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刘 明
书 记 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