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秀兰,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省营山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山县朗池镇新城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720866793D。
法定代表人:王荣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龙君与被告四川省营山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龙君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龙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