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袁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门市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中学南状元路西。

法定代表人:梅红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石峰、袁红梅与被告天门市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隆城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峰、袁红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被告大汉隆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石峰、袁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所购商品房面积误差3.97%部分的房价款13926.76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天门市天城××小区××单元××号房屋,并支付了购房款436921.00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24.55㎡,单价3508.00元/㎡,总金额436921.00元,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436921.00元,且被告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2019年12月20日,原告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发现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120.58㎡,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少3.97㎡,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返还该部分房价款,但被告不予退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大汉隆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M14002619)1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大道××号(天城明珠)9幢2单元701号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24.55m2,单价为3508.00元/m2,总价款为436921.00元;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据实结算的方式进行处理。

2019年12月20日,原告取得鄂(2019)天门市不动产权第0028942号证书,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120.58㎡,较合同面积减少3.97m2,被告应退还原告房屋面积差价款13926.76元(3508.00元/m2×3.97m2)。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因商品房销售引发的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多退少补据实结算”进行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面积少于合同面积的房价款13926.76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天门市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石峰、袁红梅多支付的房屋差价款13926.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0元,由被告天门市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