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宝鸡市凤翔区。

被告: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与被告陕西鸿丰建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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