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揭东海,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李宝松(又名李松),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揭东海与被申请人李宝松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申请人揭东海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宝松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揭东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李宝松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