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某。
法定代理人周李以,****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张溪学校。住所地:永嘉县岩坦镇张溪村沿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光,校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陈王**、永嘉县岩坦镇张溪学校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永嘉县岩坦镇张溪学校已赔偿郑某经济损失5539元,并已履行了本案应负担的受理费22元。被执行人陈王**已赔偿了郑某经济损失8000元,余款12356.16元在征得郑某同意后暂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2月7日,被执行人陈王**尚欠申请执行人郑某赔偿款12356.16元。本案受理费78元及执行费205元由被执行人陈王**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