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子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青岛海成慧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5号楼7层701-27。 法定代表人:邓翠萍,人事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子义与青岛海成慧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海成慧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岛海成慧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丛 喆 审  判  员   韩毅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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