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范国平,男性,1971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执行范国平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9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被告范国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判决书生效后,范国平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清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06月3日向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的被执行人范国平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我院已依法进行了冻结,但仅有零星存款,冻结期限2022年6月8日届满。
2.已将被执行人范国平名下存款共计3444.87元扣划上交至罚金指定账户。
3.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支付宝、保险、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对接我辖区房产情况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
四、通过实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范国平在我辖区内的公积金缴纳情况。
五、目前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范国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罚措施。
六、对范国平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目前本案执行到位3444.87元,尚余6555.1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范国平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继续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冻结及查封到期前移送部门认为有必要续冻结、续查封的,应及时向案件执行部门申请。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