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显师,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告:庞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梁显师与被告庞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显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显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