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和小区12栋2单元402。组织机构代码:MA493UXF-3。 法定代表人:曹相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玉与被执行人湖北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1日,被执行人湖北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曹玉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曹玉同意被执行人湖北腾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延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中止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304执162号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言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亚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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