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克拉玛依市迪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锦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喻家街。

法定代表人:葛义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克拉玛依市迪马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4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锦程矿业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700,000元及利息损失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向贵州省贵阳省修文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扎左镇街道办事处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中心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在修文县六屯镇王家土组村附近的生产基地,有闲置且均不同程度锈蚀的装载机2车辆、水罐1个、颚式破碎机1套、跳台式洗矿设备4组、无牌照“金王子牌”卡车2辆(锈蚀严重,无法启动)、“德龙牌”卡车1辆(锈蚀严重,无法启动),泥浆处理装置1组、变压器1组。本院对上述财产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上述财产暂缓处置。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实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缓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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