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香河县。
被申请人:刘洪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董斌与被申请人刘洪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斌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洪芹名下价值2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董斌以保险单号为PZPP21130107300000000133号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刘洪芹名下价值2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