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新舟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73891529R。 法定代表人:林育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敏祯,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政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恭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刘明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李明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恭燕、刘明安、李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贵州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宏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 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静昀 书 记 员 王 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