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成阳,男,****年**月**日出生,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寒,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陆华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泉山区。 第三人:张陆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泉山区。 第三人:黄煜蓓,女,****年**月**日出生,住泉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成阳与被告陆华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肖成阳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肖成阳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梦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珊珊 书 记 员 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