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佳乐。
被告:杨开祥。
审理经过
原告郭佳乐与被告杨开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郭佳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郭佳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佳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郭佳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