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冰刑事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784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2020)粤07刑终35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违法所得26190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5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