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龙河镇营盘村一组;公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移送执行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金2000元;2追缴违法所得3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峰价值5300.00元财产或者收益。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未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