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平定县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平定某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平定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平定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321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某执行款36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定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平定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5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定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平定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定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平定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世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