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孔改刚。 被申请人:薛超。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孔改刚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陕0330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冻结被告薛超名下3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时代同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给付申请人孔改刚,原告已经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薛超应当给付被申请人孔改刚的劳务费34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4元,由申请人孔改刚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邵玉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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