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韦彦春,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花木,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肖敬,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洪辉,农民。
被执行人:黄景分,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韦彦春、农花木、农肖敬、农洪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黄景分退还原告韦彦春、农花木、农肖敬、农洪辉甘蔗款5616.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黄景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景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景分尚欠申请执行人韦彦春、农花木、农肖敬、农洪辉案款5616.1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景分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宁明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