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2015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又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飞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3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赵鹏飞在本市丛台区丛台路54号中煤社区29号楼2单元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摩托车手盒里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39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退还失主。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靳某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鹏飞曾因其他犯罪被刑事处罚,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但其在此次犯罪中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鹏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