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清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审理经过
关于吴清绿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03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金300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703执4427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清绿继续负有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纪 豪 审判员 谭 广 森 审判员 徐 晨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温菁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