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戴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朦朦,系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朱绍霞,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黄龙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绍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哈仲网裁字第2001023号裁决书,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朱绍霞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绍霞接到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对执行人朱绍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朱绍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将朱绍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金融、房屋、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朱绍霞无财产可供执行,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631执1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宏章 审  判  员   杨武生 审  判  员   朋礼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齐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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