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585392U。         负责人:徐军世,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崔城心,男,****年**月**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崔城心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努尔买买提·吾布里卡斯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提出的撤销执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冷长青 审判员    瓦热思江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热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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