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冬梅,女性,****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韩成伟,男性,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冬梅与韩成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柏库 审判员 郭晋达 审判员 奚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可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