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余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东、周曙光,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唐肖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张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汪卸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唐樟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唐肖波、张蕾、汪卸珠、唐樟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肖波、张蕾、汪卸珠、唐樟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合同名称及编号:9021120180015073号《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7月5日。
三、借款人:浙江缘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保证人:唐肖波、张蕾、汪卸珠、唐樟良。
四、借款金额:2300000元。
五、借款期限:2019年7月4日一-2020年7月2日,展期至2021年6月20日。
六、借款利率及利息支付:月利率6.0465‰,按月付息,逾期利率加罚50%。
八、截至2021年6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59895.14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缘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被告唐肖波、张蕾、汪卸珠、唐樟良为其提供保证,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及保证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浙江缘华纺织品有限公司逾期不返还借款本息的,原告可要求被告唐肖波、张蕾、汪卸珠、唐樟良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唐肖波、张蕾、汪卸珠、唐樟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59895.14元,合计235989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39.50元,由被告唐肖波、张蕾、汪卸珠、唐樟良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春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叶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