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旭,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执行人:金亮,现监狱服刑人员,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旭与被执行人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08445.00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暂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金亮名下公积金账户,因需要被执行人单位将公积金账户办理集中封存后满一年方可扣划,故暂无法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