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郯城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陆启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2民初68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启文所有的鲁Q×××××/鲁Q×××××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