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洪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政府办公大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6596330R。 法定代表人:沈令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金洪斌诉被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金洪斌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洪斌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洪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金洪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国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