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7544C。
负责人:丁卫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荫春,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金莲,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唐永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广西全州县东山瑶族乡三江村委上亩田村*号,现住桂林市临桂县。
被执行人:罗东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西陆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永科、罗东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0302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国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管颖明